威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银行业蓝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0日
威财发〔2026〕8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威海市银行业蓝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市分行威海监管分局
2026 年 8 月 26 日
威海市银行业蓝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引领金融资源向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绿色发展领域倾斜配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蓝色金融,是指支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蓝色金融是绿色金融在海洋领域的延伸和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蓝色支行,是指经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共同认定,蓝色金融业务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是在遵循《威海市绿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作为海洋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向的专业化延伸,总体保持政策连续性。
第二章 认定与建设要求
第五条 参与蓝色支行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蓝色金融业务流程,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总(分)行层面设立蓝色金融事业部或蓝色金融一级管理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明确蓝色金融归口管理部门或设立蓝色金融二级部门,统筹本机构蓝色金融管理工作,并提供以下专属支持:
单列蓝色信贷规模:总(分)行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蓝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蓝色领域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需求。
单列审批通道:总(分)行应当开辟独立的蓝色信贷审批通道,设置专门审批岗位,提高审批效率。
单列绩效考核与资金价格:总(分)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蓝色金融绩效考核机制,探索对蓝色支行设置资金价格、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的专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蓝色支行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治理结构及制度建设:明确蓝色金融归 口(专营管理)部门,统筹本机构蓝色金融管理工作;制定未来三年蓝色金融发展战略规划,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细化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完善包括蓝色项目(主体)授信审批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涉海客户(项目)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蓝色金融实质合规要求。
(二)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蓝色金融团队,负责人需具有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配有或派驻不少于 2 名具备金融、海洋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客户经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增配人员。
(三)统计监测:参考权威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蓝色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准确计算蓝色贷款的余额、新增额、占比等核心指标,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蓝色金融业务规模、结构及发展成效。
(四)经营规模:蓝色贷款余额占该支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蓝色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蓝色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蓝色贷款增速。
第七条 鼓励蓝色支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创新开展和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蓝色金融标准,开发适合地域特点的专属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如蓝色债券、蓝色贷款、蓝色基金等;基于蓝色金融标准发放与海洋生态效益挂钩的可持续发展贷款,为具有显著海洋生态效益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产品价值、海洋碳汇等生态权益的抵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捕捞证、岸线使用权等非传统押品的融资模式;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融资模式,大力发展混合融资,提升金融服务蓝色经济发展能力。
(二)环境风险管理:对蓝色信贷项目除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外,鼓励对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下的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将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嵌入蓝色金融服务全流程。鼓励银行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蓝色金融业务风险。
(三)可持续信息披露:鼓励银行分支机构参考现有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开展包含海洋关键要素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披露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健康、生物多样性、海洋碳汇效益以及气候韧性(风险)的具体影响。
(四)科技赋能和数字化建设:鼓励银行分支机构建设蓝色金融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对蓝色项目的智能识别、分类标注、统计监测、效益测算(碳减排、生态修复量)、风险预警、数据报送全流程数字化。
(五)宣传推广: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蓝色支行建设、蓝色金融产品体系和服务特色、典型案例及海洋生态保护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推广工作,营造良好行业氛围和社会认知,提升蓝色金融品牌辨识度和服务知晓度。
第三章 申报、认定、评估及存续管理
第八条 蓝色支行的申报与认定与绿色支行同步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每年开展一次蓝色支行申报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以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认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评审专家由三方部门专业骨干组成,自收齐申报材料后 2 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三方共同认定,经认定的蓝色支行名单将同步对外公布。
第九条 蓝色支行的评估、核查及存续:
(一)评估:蓝色支行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 3 月 31 日前须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蓝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本管理办法“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蓝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蓝色金融典型案例等。评估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80—100 分)、 良好(70 —79 分)、合格(60—6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四个档次。
(二)核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对蓝色支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核查过程控制在 1 个月内;
(三)存续:经审核通过的,其蓝色支行资质存续,审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蓝色支行资质,资质审核结果将通知各相关蓝色支行及上级管理行。蓝色支行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保留其存续资质,或者取消其存续资质。
第十条 蓝色支行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蓝色支行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因特殊原因,在申报认定或资质存续期间相关指标未完全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三方共同审核确认后,可酌情予以认定或保留蓝色支行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关于蓝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监管部门或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变化, 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9 月 25 日。